•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直接目的与其说是体现司法民主,还不如说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 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 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 第四部分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完善。
• 《决定》的颁布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得到规范。
•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 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
•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 尤其是在这一背景下,立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 应通过明确我国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条件、陪审案件范围,确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建立专家陪审制度等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 本文在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并且从两个方面予以阐述。
•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 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
• 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一项政治制度,也是一项司法制度,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比较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