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食颗盐地界,防乡村私盐进城,损害城内官课,规定不论食盐蚕盐,不许携带一斤一两入城,犯者,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八十。
• 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
• 又在乡村创蚕盐钱,于二月将盐赊给乡村人户,五月丝蚕收获时收回盐钱,并严禁乡村人户将食盐倒流城镇。
【词语名称】: 蚕盐
【词语拼音】: cán yán
【词语意思】: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宋 陆游《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