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 我们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不应承认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过失教唆犯以及监督过失。
• 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教唆犯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内在统一,构成教唆犯的特殊形态。
• 第二部分主要界定了教唆犯的性质,给出了六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并指出辩证统一的二重性说应该是我们坚持的正确学说。
• 教唆犯自己不出头,专唆使青少年干坏事。
• 这是因为帮助犯相对于教唆犯和共同正犯而言,对于正犯的依附性更强,因此通过论述片面共犯的成立实际上就至少是解决了片面帮助犯能否成立的问题.
• 对芝加哥公共财政的调查暴露出了下述丑行:无节制的开支、规模惊人的彻头彻尾的偷窃、为政治教唆犯设立闲职。。
• 因被控教唆犯罪,他已经被传唤出庭。
•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
• 对于那些教唆犯罪、包揽讼词、资助盗贼以及投机商人聚集的地方,要谨慎处置,不可随意搅扰。
• 认定分工不同的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共犯还是实行过限,应把握共同谋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 对于教唆犯的性质,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迥然不同的几种看法。
• 惟在无身份者作为参与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现身份犯时,无身份者能否成立身份犯之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在目前刑法学界,则存有重大争议。
• 第二部分:教唆犯的性质。
• 教唆犯独立性新释及其可行性评估
• 但学界有关教唆犯的理论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 第三部分我国刑法理论上教唆犯性质之检讨。
• 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理论之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 既然不存在所谓的教唆犯的独立性,认为教唆犯兼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教唆犯二重性说也无成立的理由。
• 教唆犯的性质的定位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的性质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