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一向就有争论。
• 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实行过限分别承担不同责任。
• 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也只有独立性,而无从属性。
• 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中有必要予以特别说明的只是其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要件。
• 因此,加强对教唆犯的研究,尤其是对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 针对这种状况,文章对教唆犯的性质、概念、成立要件等基本问题作了探讨和分析。
•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教唆犯问题则是共同犯罪问题中的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
• 在结语部分,重申了前文的观点,对未涉及的和教唆犯有关的其他问题作了说明。
• 然而,这一规定并非合理,因此,需从应然的角度对教唆犯作出高于立法的评析与反思。
• 第四部分教唆犯的概念及成立要件。该部分紧承第三部分,对教唆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作了构建。
• 研究该部分的目的在于真正认清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以对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教唆犯问题起到借鉴作用。
• 摘要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教唆犯的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内在统一,构成教唆犯的特殊形态。
• 教唆犯性质否定性说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既不利于理论的完善,也无助于实务中的问题的解决,因而不能予以认同。
• 教唆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乃至整个刑法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实属必要。
• 引言概述研究教唆犯问题的意义以及我国教唆犯问题的研究现状,同时说明作者展开文章的逻辑思路。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教唆犯的历史嬗变。
• 但正犯即盗窃犯是否构成销赃罪的教唆犯则不无疑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