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武十四年以后,大多数河泊所均建有专门的办公公署,而且建置规制基本类同。
• 清代仅广东省河泊所置二人,官秩未入流。
• 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
• 左卫为护卫,又准与南昌河泊所一处。
• 卒后葬于雉城东河泊所,王世贞撰墓志铭。
• 位于湄洲湾鲤鱼岛内侧,明代在此置河泊所。
• 入明,临平设税课局、河泊所,以征榷往来之商税。
• 洪武初年,大通设巡检司、河泊所、驿运站等机构。
• 杂职包括巡检、库大使、仓大使、税课大使、驿丞、河泊所官等。
• 当时,这一带还设有河泊所,清代时设有文馆、武馆及海关,现均废。
• 县署内历设儒学教授、莆禧仓副史和河泊所、巡检司、僧纲司、僧会司、道纪司等。
• 汉阳拥汉水,抱长江,坐守荆沙川沔门户,三中所在地的棉花街、河泊所,曾记录过当年与川陕、湘鄂西商贸的繁华。
• 元明在全国各地设河泊所,向渔民课税,以湖广为最多,岁有定额,负担很重,渔民相率逃亡,于是把渔税摊征于民田。
【词语名称】: 河泊所
【词语拼音】: hé pō suǒ
【词语意思】: 元 代在 建康、安庆、池州 等处设置的掌收鱼税的官署。明 代广为设置,洪武 十五年,全国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 代只在 广东 设河泊所官二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一回:“原来这河泊所是 广东 独有的官,虽是个从九、未入,他那进款可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