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者以康熙间无耗羡,非无耗羡也,特无耗羡之名耳。
• 一条鞭法,名为永不加赋,而耗羡平余,犹在正供之外。
• 设会考府,清理亏空、严惩贪贿;耗羡归公、正本清源。
• 下面提到雍正帝制定的耗羡归公政策也有助于官吏的廉洁。
• 部议元、二年耗羡在三年补纳者,州县充公用,仍当追偿。
• 湖广司兼稽奉省厂课,荆州驻防俸饷,各省地丁耗羡之数。
• 河南耗羡馀款最多,特免地丁钱粮四十万,即以所馀抵补。
• 召属吏议增地丁耗羡为巡幸供亿,鹏年力持不可,事得寝。
• 至于百姓徭役、课税、仓库耗羡等大事,他更是书必躬亲。
• 令州县於加一耗羡内,节省二分,交藩库充用,此外丝毫不得派捐。
• 执玉言:元、二年耗羡在未著令归公以前,前督臣许州县充公用。
• 上屡饬各省督察有司,耗羡既归公,不得巧立名目,复有所取於民。
• 耗羡之财不入於府库,析毫之计不行於朝廷者,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
• 则既无加赋之名,并无全用耗羡办公之事,州县各有赢馀,益知鼓励。
• 世宗出自独断,通计外吏大小员数,酌定养廉,而以所入耗羡按季支领。
• 及敕询州县耗羡,疏言:康熙间,州县官额徵钱粮,收耗羡一二钱不等。
• 布政使高成龄奏言:直省钱粮向有耗羡,百姓既以奉公,即属朝廷财赋。
• 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 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
• 如为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实行改土归流、耗羡银归公,建立养廉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