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于耗羡归公,官绅一体当差纳粮,臣以为应该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不可千篇一律。
• 釐赋税,除耗羡,雪诸冤狱,访察利弊,所摘发辄中。
• 今耗羡归公之法势无可改,惟有为地方别立一公项,俾任事者无财用窘乏之患,而后可课以治效之成。
• 耗羡,又叫火耗。
• 臣愚以为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凭大吏酌量分给,均得养廉。
• 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
• 自后各直省督抚以次奏请视山西成例提解耗羡,上以诺岷首发议,谕奖其通权达变,於国计民生均有裨益。
• 直隶耗羡归公,自雍正三年始。
• 六月乙亥,敕户部清查各省耗羡。
• 免江苏、安徽、山东耗羡十分之六。
• 誓不以一钱自污,钱谷耗羡,革除都尽。
• 壬寅,诏:地方官私徵耗羡,难以裁革。
• 耗羡是一种附加税。
• 赋税的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所余的叫耗羡。
• 各直省徵赋,正供外旧有耗羡,数多寡无定。
• 康熙帝认可这种做法,于是耗羡问题没能解决。
• 自耗羡归公,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 又减耗羡,革陋规,省徭役,平物价,民情大悦。
• 正月,谕全免直隶、山西、河南、浙江未完耗羡。
• 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