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支配、主导作用,决定了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关系。
• 传统行政规制模式制造大量泾渭分明的对立范畴,这就使得一种非此即彼的对抗关系昭然若揭,它集中体现为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之间的对抗性,将公益与私益关系机械地理解为此涨彼消。
• 在兼顾公私益的“双服务”理念下,既有行政观念及其制度暴露出诸多欠缺。
• 必须防止行政规划利益配置的异化,实现公益、私益博弈的良性动态平衡。
• 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有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 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公益型群体诉讼,而我国代表人诉讼仍停留在私益型群体诉讼。
• 按其解决纠纷的性质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公益诉讼有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分。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比较而存在的。
• 行政允诺克服了政府因全面干预而导致的低效,有力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是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公益与私益双赢互惠的制度模式。
• 且随着经营化思想的兴起,行政主体逐渐有了自身的私益,其在公益与自身私益发生冲突时的两难选择中,很难舍己为公。
• 灶户利於卖私,益滋偷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