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一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
• 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外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
• 目前基金托管人的弱监管与托管人法律制度的缺陷不无关系。
• 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
• 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具体规定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其监督义务时的责任,使其真正具有义务的内容。
【词语名称】: 基金托管人
【词语拼音】: jī jīn tuō guǎn rén
【词语意思】: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在我国,根据《证券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详细解释 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