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乙方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 乙方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 乙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 加盟店铺的经营由乙方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 乙方要努力做到按甲方推荐的商品进货,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 甲方根据培训计划,随时培训乙方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甲方规格的样式。
• 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 乙方向他人泄露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 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 甲方为乙方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作专门调查。
• 乙方损害了甲方、其他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其他乙方的业务。
•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 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 乙方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 乙方要使用甲方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乙方商号的一部分使用甲方商标,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承诺。
•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乙方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 除第七条规定的建店范围,乙方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