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显然不能以朱某与庞某存在亲家公关系而认为朱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 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 该条虽未明确给出独立的罪名,但理论界对此条界定为斡旋受贿罪已达成共识。
• 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 因此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作为斡旋受贿的行为人周旋于请托人和其他对请托人谋利有直接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
• 客观方面:受贿罪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而斡旋受贿罪中则要求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
• 另外,受贿罪中规定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斡旋受贿犯罪中规定的是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 由此可见斡旋受贿涵义,即为调解周旋于请托人与受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而不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一些行为人与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但行为人仍然会因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构成斡旋受贿罪。
• 主体方面:受贿罪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而斡旋受贿犯罪则是行为人本身无权力,而是通过职务、地位的便利条件说服有权人进行职务行为。
【词语名称】: 斡旋受贿
【词语拼音】: wò xuán shòu huì
【词语意思】: 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