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为实现正义。必须处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满足被害人或其遗族的心理。
•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这是罪犯因其危害社会和侵犯他人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其罪有应得和报应。
• 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 它的犯罪机理在于:教唆犯不仅制造了犯罪,还制造了犯罪人。
• 毫无疑问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改造轻微犯罪人员等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
• 从本源上控制犯罪的发生,保证在侵权后犯罪人能够受到法律迅疾且严厉的惩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 加州和其他少数州政府现在下令,要求对无疑违反麻醉品法令者采取治疗手段而不是关押起来,而许多社区也已经启动了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程序。
• 《大清新刑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中国刑法史上开天辟地的选择。
• 死刑固然“传递的是一种暴力信息”,但贸然废除死刑可能传递的是一种绥靖信息,即对罪大恶极犯罪人的妥协。
• 这是因为,主客观统一的责任制的确立,一方面使犯罪人所受的是依法应受的惩罚,从而赋予了刑罚以公正性,使罪有应得真正成为了一种法律理念,避免了刑罚因被滥用而导致的不公正。
• 在报应者看来,刑罚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相反,预防论则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
• 但是,该说置犯罪人个人情况于不顾是不妥的,而且平均人的概念是模糊的,以此说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不免限于暧昧不明的状态。
• 实际上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后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对其无疑也是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包括道义与身心两个方面。
• 犯罪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犯罪侵害遭到损害的人,具有犯罪被害性、犯罪和被害的互动性,有时还具有可罚性或可责性。
• 在监外执行犯的社区矫正实践中,价值介入是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重要价值出发点。
• 这实质上是在说,行为人继续存在,就会继续犯罪,是命中注定要犯罪的,是不可救药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是没有预防可能性的,所以只能推定其为天生犯罪人。
• 死刑固然"传递的是一种暴力信息",但贸然废除死刑可能传递的是一种绥靖信息,即对罪大恶极犯罪人的妥协。
• 现行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种和累犯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不合理,应予革除。
• 自首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罪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并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准确性和效率,进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