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典权的存续期间为三十年。
• 此说认为典权为用益物权。
• 关于典权立法的争议与思考
• 典权人占有典物,典权则不能成立。
• 但就典权的性质,学者持不同见解。
• 故典权体现为使用价值权。
• 出租权实际上是典权人用益权的延伸。
• 是典权的消灭方式之一。
• 我国典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 应赋予典权人优先购买权以物权效力。
• 典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 以不动产作为典权标的物,固无疑问。
• 可见,典权无不可分性。
•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
• 典权人与出典入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
• 是典权消灭的方式之一。
• 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
• 现今典权制度从后者演变而来,自属用益物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