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 顺治初,定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复奏闻。
• 事隔数日之久,孝静帝坐朝审理宋云欺君一案。
• 和朝审,分别审理各省上报和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 高祖听后,大吃一惊,决定第二天上朝审理此事。
• 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 乞缚凶犯于文华殿前朝审,或敕九卿科道三法司会问。
•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 凡事持大体,遇会议、会推、朝审,委曲斟酌,期於至当。
• 而清朝的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都是专案组办案的典型形式。
•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词语名称】: 朝审
【词语拼音】: cháo shěn
【词语意思】: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 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