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明清的朝审和秋审是现行死缓制度的萌芽形式,也有的误将二者等量齐观。
• 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
• 清制,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于秋审及朝审后,开具名册案由,奏请予勾,其经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处决,谓之勾决。
• 时朝审停勾,情重者请旨裁定。
• 后朝审,堂官摘其语,以讯诸囚,无不服者,释冤抑十馀人。
• 时曾上奏一道特疏,请朝廷恢复朝审制度,派遣恤刑官巡治各地监狱。
•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 及朝审,又请释李已,皆得宥。
• 凡朝审,具题稿,囚衣则以时散给。
• 如有变更,就归入下次秋审、朝审。
•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 五月,减秋审、朝审缓决三次以上罪。
• 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 八月,减朝审、秋审缓决三次以上刑。
•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 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
• 及朝审,上兴及程罪状。
• 朝审时,观者塞衢,皆叹息,有泣下者。
•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词语名称】: 朝审
【词语拼音】: cháo shěn
【词语意思】: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清 王士禛《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