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明清的朝审和秋审是现行死缓制度的萌芽形式,也有的误将二者等量齐观。
• 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
• 以秋审失出,罢职,留治粮饷。
• 秋审平允,复邀褒奖。
• 每年秋审勾决,皆在此地。
• 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
• 秋审勾决,自可不勾,然后再找个机会,譬如皇帝大婚加恩,便可减刑,甚至释放。
• 清制,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于秋审及朝审后,开具名册案由,奏请予勾,其经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处决,谓之勾决。
• 秋,以广西秋审册自缓决改情实凡三案,谕责永清宽纵。
• 重大事件的题奏,如秋审径由直督具本,而无须府尹会衔。
• 凡秋审,会九卿、詹事于朝房以定爰书,并收发刑具。
• 凡总办秋审,必择司员明慎习故事者为之。
•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 如有变更,就归入下次秋审、朝审。
• 五月,减秋审、朝审缓决三次以上罪。
• 八月,减朝审、秋审缓决三次以上刑。
• 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
• 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词语名称】: 秋审
【词语拼音】: qiū shěn
【词语意思】: ◎ 秋审 qiūshěn[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明清两代在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由司法部门审核案件,奏请皇帝裁决 余经秋审。——清· 方苞《狱中杂记》经秋审入矜疑。详细解释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秋八月,刑部会同…